我局本次調整的行政權力共69項,其中行政許可4項,行政處罰54項,行政征收0項,行政強制2項,行政確認1項,行政裁決0項,行政給付0項,行政檢查2項,行政獎勵1項,其他行政權力5項。
表1
表2-1
序號 |
1 |
權力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項目名稱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3.《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 5000 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
序號 |
2 |
權力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項目名稱 |
石油天然氣管道受限制區域施工保護方案許可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之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
序號 |
3 |
權力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項目名稱 |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范圍內特定施工作業許可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之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
序號 |
4 |
權力類型 |
行政許可 |
權力項目名稱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實施依據 |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第二部分(一):“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 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3.《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2017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2 號)第五條:“實行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 5.《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 2017 年本)》 (川府發〔2017〕43 號):第十條:社會事業。其他社會事業項目: 按照隸屬關系,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省及省以下管理的項目中,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社會團體投資建設的總投資 5000 萬元以下 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總投資 5000 萬元及以上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省、市(州)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社會團體和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6.《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 號)。第四條 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管理或備案管理。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
責任主體 |
固定資產管理和項目儲備股及相關項目股室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之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之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
序號 |
5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瞞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行為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價格監測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第二十條“對違反價格監測規定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有行政處罰的,也可依其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四川省價格監測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第二十六條“(二)瞞報、拒報或者非經營活動中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任主體 |
價格和收費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瞞報、拒報或者非經營活動中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
序號 |
54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拒絕、阻礙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監測工作人員依法實施價格監測行為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價格監測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號)第二十條“對違反價格監測規定的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有行政處罰的,也可依其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四川省價格監測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監測工作人員依法實施價格監測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任主體 |
價格和收費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拒絕、阻礙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監測工作人員依法實施價格監測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7
序號 |
55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招標人規避招標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招標人涉嫌規避招標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8
序號 |
56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3.【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七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涉嫌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9
序號 |
57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涉嫌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0
序號 |
58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1
序號 |
59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人涉嫌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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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2
序號 |
60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違反招投標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涉嫌違反招投標法律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3
序號 |
61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評標專家違規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評標專家涉嫌違規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4
序號 |
6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七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涉嫌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5
序號 |
6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涉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6
序號 |
64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中標人涉嫌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7
序號 |
65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中標人涉嫌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8
序號 |
66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2.【部門規章】《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3.【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四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涉嫌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19
序號 |
67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 2.【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的中標人涉嫌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0
序號 |
68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三條。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涉嫌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1
序號 |
69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涉嫌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2
序號 |
70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從事與招標代理活動有關行為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地方政府規章】 《四川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
責任主體 |
政策法規股(旺蒼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行政監督部門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從事與招標代理活動有關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 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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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3
序號 |
71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未通過、未經節能驗收、節能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實施辦法,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未通過、未經節能驗收、節能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節能審查、節能審查未通過、未經節能驗收、節能驗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六條,《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情形。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4
序號 |
72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5
序號 |
7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6
序號 |
74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涉嫌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7
序號 |
75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8
序號 |
76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履行節能管理義務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钡诎耸龡l“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钡诎耸臈l“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重點用能單位未履行節能管理義務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29
序號 |
77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十二條“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0
序號 |
78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企業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項目核準、備案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第五十五條“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并給予警告?!? 2.《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第五十七條“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并給予警告?!? |
責任主體 |
固定資產管理和項目儲備股及相關項目股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企業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項目核準、備案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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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1
序號 |
79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企業未依法將備案制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技術改造類除外)) |
實施依據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第五十七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 3.《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第五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任主體 |
固定資產管理和項目儲備股及相關項目股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企業未依法將備案制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2
序號 |
80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行政處罰(技術改造類除外) |
實施依據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二十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號)第五十八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第六十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責任主體 |
固定資產管理和項目儲備股及相關項目股室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時限,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3
序號 |
81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未依法履行管道保護相關義務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 (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 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管道企業涉嫌存在未依照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4
序號 |
82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實施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行為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八條“本法所稱管道附屬設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壓站、加熱站、計量站、集油站、集氣站、輸油站、輸氣站、配氣站、處理場、清管站、閥室、閥井、放空設施、油庫、儲氣庫、裝卸棧橋、裝卸場;(二)管道的水工防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三)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雜散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四)管道穿越鐵路、公路的檢漏裝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條“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地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一)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達管道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曬場、修建水產養殖場、建溫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4.《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護疏浚作業除外?!? 5.《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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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實施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5
序號 |
8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未經依法批準進行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生施工作業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三條 第一款“在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地域范圍內,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礦、爆破?!?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因修建鐵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確需實施采石、爆破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五條“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5米至5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100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20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500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4.《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未經依法批準進行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施工作業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6
序號 |
84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等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及阻礙管道建設行為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等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及阻礙管道建設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7
序號 |
85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違反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關規定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蛘咔鍍攤鶆?;(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政策性糧食收儲企業執行國家政策性性糧食經營活動開展定期檢查,對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規定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或超出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取消糧食收購資格。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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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8
序號 |
86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蛘咔鍍攤鶆?;(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政策性糧油收儲企業在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不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不服從國家的統一安排和調度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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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39
序號 |
87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違反規定且情節嚴重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經營者有違反《糧食流通管理》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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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0
序號 |
88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違反規定編造、散布、傳播虛假糧食市場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編造、散布、傳播虛假糧食市場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責任主體 |
糧食監督檢查科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行為人編造、散布、傳播虛假糧食市場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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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1
序號 |
89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對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
|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2
序號 |
90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食收購者等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未及時支付售糧款,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未按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未按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糧食收購者等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未及時支付售糧款,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未按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未按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3
序號 |
91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食收購者、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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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4
序號 |
92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未在糧食收購場所明示工商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糧食收購場所明示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憑證收購;(二)向售糧者告知并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收購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三)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四)向售糧者出具糧食收購憑證,載明所收購糧食品種、質量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五)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七)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如實報告糧食收購數量、質量、價格等有關情況;(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糧食收購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收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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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收購者未向售糧者出具糧食收購憑證,載明所收購糧食品種、質量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的(或者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 《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條 “糧食收購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糧食收購場所明示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憑證收購;(二)向售糧者告知并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收購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三)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四)向售糧者出具糧食收購憑證,載明所收購糧食品種、質量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五)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七)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如實報告糧食收購數量、質量、價格等有關情況;(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糧食收購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收購規定?!? 7-3. 《《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5
序號 |
9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未向售糧者出具糧食收購憑證,載明所收購糧食品種、質量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 《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條:糧食收購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糧食收購場所明示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憑證收購;(二)向售糧者告知并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收購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三)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四)向售糧者出具糧食收購憑證,載明所收購糧食品種、質量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五)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六)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七)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如實報告糧食收購數量、質量、價格等有關情況;(八)接受政府委托的糧食收購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收購規定?!? 2. 《《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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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收購者未向售糧者出具收購憑證,載明所收購糧食品種、質量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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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6
序號 |
94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違反規定,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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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違反規定,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7
序號 |
95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和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不具有與所經營糧食種類和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和單獨糧食檢驗場所的、不具備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不具備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和條件又無委托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和條件:(一)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二)有與所經營糧食種類和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具有能單獨進行糧食檢驗工作的場所;(三)具備相應的儀器設備使用和管理、檢驗員業務培訓、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質量檔案和質量事故處理等質量管理制度。經營者不具備前款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和條件的,可以委托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和條件的機構進行檢驗?!? 2.《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配備取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倉庫保管員的或又無委托的(或者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 .《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應當具備下列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和條件:(一)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二)有與所經營糧食種類和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具有能單獨進行糧食檢驗工作的場所;(三)具備相應的儀器設備使用和管理、檢驗員業務培訓、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質量檔案和質量事故處理等質量管理制度。經營者不具備前款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和條件的,可以委托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和條件的機構進行檢驗?!? 7-3. 《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8
序號 |
96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從事糧食儲存的經營者倉儲設施未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將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或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未按規定對霉變、病蟲害超標糧食進行處理,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超標使用化學藥劑,以及糧庫周圍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從事糧食儲存的經營者未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將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或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未按規定對霉變、病蟲害超標糧食進行處理,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超標使用化學藥劑,以及糧庫周圍有有害污染源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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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49
序號 |
97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從事糧食收購、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糧食出庫或購進糧食無質檢報告,或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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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從事糧食收購、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糧食出庫或購進糧食無質檢報告,或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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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0
序號 |
98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在糧食交易過程中,糧食銷售、加工、轉化經營者未索取質檢報告或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實行糧食入庫和出庫質量檢驗制度。從事糧食收購、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一致。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以由經營者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時,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糧食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2.《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在糧食交易過程中,糧食銷售、加工、轉化經營者向第十六條規定的糧食經營者購買糧食,應當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 3.《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糧食出庫和購進糧食無質檢報告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對在糧食交易過程中,糧食銷售、加工、轉化經營者未索取質檢報告或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糧食出庫和購進糧食無質檢報告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1
序號 |
99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不得作為食用用途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 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不得作為食用用途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2
序號 |
100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備案或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2.《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二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備案或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或者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7-3.《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二十八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3
序號 |
101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從事糧食收購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全年收購原糧數量2000噸以上,加工、轉化企業日處理原糧能力30噸以上;(二)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三)擁有或者通過租借具有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1000噸倉容量以上的倉庫,屬租借的租借期限應為兩年以上,并有1名以上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四)具備國家規定的糧食檢驗設備和1名以上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質量檢驗員,或者持有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協議書。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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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4
序號 |
47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規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八條“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2.《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三十條“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油倉儲單位違規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的(或者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上報或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八條“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7-3.《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三十條“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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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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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5
序號 |
103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責令轉作飼料;責令轉作其他安全用途或銷毀。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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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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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6
序號 |
104 |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未實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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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
1.國家發改委《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26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秶壹Z食流通統計制度》第36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統計違法的,構建《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2.《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轉化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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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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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油倉儲單位未實行糧食質量檔案制度,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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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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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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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7
序號 |
105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未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的處罰 |
實施依據 |
1.《食品安全法》第63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44條“糧食經營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或未經質量鑒定銷售糧食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油倉儲單位未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食品安全法》第63條“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8.《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糧食經營者未按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衛生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其質量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轉作飼料;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轉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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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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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8
序號 |
106 |
權力類型 |
行政處罰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違規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行政處罰 |
實施依據 |
1.《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29條“分級建立糧油倉儲名單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改用和占用” 2.《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53條“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油倉儲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油倉儲單位違規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4-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7-2.《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二十九條“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3.《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5號)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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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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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59
序號 |
2 |
權力類型 |
行政強制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備的強制撤除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催告責任:對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或者未徹底拆除,經驗收不合格的當事人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 2.決定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由石油天然氣管道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事后監督責任:現場檢查執行結果、監督措施落實。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0
序號 |
3 |
權力類型 |
行政強制 |
權力項目名稱 |
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
實施依據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1.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3.《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蛘咔鍍攤鶆?;(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經營者違反糧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到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糧食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在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之前,應制作《行政強制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行政強制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強制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制作糧食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強制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強制決定,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8、制作查封、扣押財物清單,由執法人員和被查企業現場簽字確認。 9.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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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依據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2-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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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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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1
序號 |
36 |
權力類型 |
行政確認 |
權力項目名稱 |
涉案財物價格認定(涉密) |
實施依據 |
《四川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案財物價格鑒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其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是辦理辦案機關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的專門機構?!? |
責任主體 |
價格和收費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受理責任:對于符合要求的涉案鑒證事項,提出機關提出后應當受理。 2、審查責任: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對價格鑒證委托書載明情況進行核對;如有異議,應當與辦案機關共同確認后,方可進行鑒證。 3、決定責任: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鑒證結論書;與辦案機關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送達責任:《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結論書》送達辦案機關時,辦案機關須在《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結論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 5、事后監管責任:價格鑒證機構違反《四川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導致價格鑒證結論失實或不公的,由其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其價格鑒證結論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有關機關給予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整改。 6、其他責任:價格鑒證人員違反《四川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管理條例》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賄受賄的,由該價格鑒證機構的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宣布其價格鑒證結論無效,并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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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2
序號 |
7 |
權力類型 |
行政檢查 |
權力項目名稱 |
節能監察 |
實施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節能監察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依法開展節能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節能監察機構)對能源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以下簡稱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用能行為予以處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議的行為。 《節能監察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察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制定監察計劃責任:制定年度節能監察工作計劃,提出重點監察對象及主要監察內容。 2.組織開展監察責任:按程序授權或委托節能監察機構開展節能監察工作。 3.違規行為處理責任:根據節能監察結果,對相關違法違規用能行為進行處理。 4.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追責情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節能監察辦法》第二十五條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情形。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3
序號 |
8 |
權力類型 |
行政檢查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 |
實施依據 |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糧食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查閱有關資料、憑證;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查封、扣押非法收購或者不符合國家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用于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以及有關賬簿資料;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2.《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27條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經營活動以及糧食經營者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檢查責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2.處置責任: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中違反相關規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按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 3.信息公開責任: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責任事項依據 |
1-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經營活動以及糧食經營者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4
序號 |
4 |
權力類型 |
行政獎勵 |
權力項目名稱 |
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范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實 施 依 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范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發〔2021〕8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創新與高技術發展省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川發改創新高技〔2021〕498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賽馬制)組建工作指南(試行)》(川發改創新高技〔2022〕224號)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制定方案責任:科學制定評選表彰方案(印發通知)。 2.組織推薦責任:嚴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規定的條件、程序,組織推薦工作,對推薦對象進行初審。 3.審核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并進行公示。 4.表彰責任:按照程序報請委黨組會研究決定,以市人社局名義表彰。 5.其他責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5
序號 |
4 |
權力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力項目名稱 |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價合理性評審 |
實施依據 |
1.《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和管理。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產生糾紛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申請對調價幅度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2.《四川省價格認證中心關于對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調價幅度合理性評審的指導意見》(試行)(川價認證[2012]51號)要求,各級價格認證機構要在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法履職盡責,認真組織實施,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遵循公正、科學、合理的原則,切實做好這項評審工作。 |
責任主體 |
價格和收費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1.立項責任:申請方式。對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調價幅度合理性進行評審的申請應由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并提交《關于對××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調價幅度合理性進行評審的申請書》。 2.審查責任。評審方法 。價格認證機構應通過實地調查,走訪業主,召開座談會,征詢相關政府部門意見,充分聽取申請雙方意見等方式、方法全面了解物業狀況;考慮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4種情形對被評審物業的服務成本的影響度及物業服務企業收入狀況;考慮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制定到調整期間當地物價指數變動情況;同一區域、同一類型其他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情況;其他影響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綜合以上因素來對其調價幅度的合理性進行評審。 3.決定公布責任: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價幅度合理性評審工作要嚴格依法有序進行,對于需要進行合理性評審的,價格認證機構受理后,應在約定期限內出具《評審意見書》,經申請雙方認可后,可以作為協商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依據。 4.事后監管責任:價格認證機構在開展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價幅度合理性評審工作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雙方當事人收取費用。應通過與同級財政部門積極協商等方法解決開展評審工作的經費問題,保障評審工作順利開展。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6
序號 |
5 |
權力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力項目名稱 |
權限內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 |
實施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一)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二)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三)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四)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3.《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4.《四川省定價目錄》(川發改價格〔2018〕199號)全文。 |
責任主體 |
價格和收費監管股 |
責任事項 |
1.立項責任:對依職權事項啟動定價程序。對有建議人的,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建議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2.審查責任:對建議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根據需要開展定調價基礎工作,履行價格、成本調查程序,聽取經營者、消費者和有關方面意見,制定初步方案。依法需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的履行相應法定程序。 3.決定公布責任:集體討論作出制定價格或不予制定價格的決定(不予制定價格的,應告知建議人)。向社會公布制定價格的決定(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解釋備案責任:對制定的價格(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在規定時限內予以備案。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7
序號 |
6 |
權力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力項目名稱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 |
實施依據 |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 第三條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2.《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第三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并遵循誠信和規范原則。 3.《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第四十一條 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通過在線平臺公布全省統一的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填寫《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表》,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并通過在線平臺作出相應承諾。 |
責任主體 |
固定資產管理和項目儲備股及相關項目股室 |
責任事項 |
1.立項責任:《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第三十九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備案機關告知是否可依法立項(不予立項應告之理由)。 2.審查責任:備案機關對項目備案基本信息((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三)項目總投資額;(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公布責任: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備案或者不予備案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解釋備案責任:項目申報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填寫《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表》后,備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備案。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8
序號 |
7 |
權力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力項目名稱 |
石油天然氣管道竣工驗收 |
實施依據 |
1.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并適時調整。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號))第十九條: 管道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⒐を炇諔攲彶楣艿朗欠穹媳痉ㄒ幎ǖ墓艿辣Wo要求,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
責任主體 |
能源和環境資源股 |
責任事項 |
1.立項責任:在企業提交石油天然氣管道竣工驗收申請后,一次性告之應提交的材料,市發展改革委窗口在線上進行項目具體信息核查,業務科室進行實質性核查。對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線上出具予以立項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線上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于受理的,在線上作出不予立項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部門申請。 2.審查責任:機關業務科室在受理申請材料后規定時限內,委托有資格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對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事項,將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對可能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將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將進行專家評議。 3.決定公布責任:對同意竣工驗收的項目,市級能源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對不同意竣工驗收的項目,出具不予竣工驗收決定書,說明不予竣工驗收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解釋備案責任:對同意竣工驗收、且出具了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文件的項目,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予以備案。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表2-69
序號 |
8 |
權力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權力項目名稱 |
糧食企業收購備案 |
實施依據 |
《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川糧發〔2022〕2 號)和四川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糧辦〔2022〕18 號)文件。 |
責任主體 |
糧食和物資收儲調控管理股 |
責任事項 |
第一條 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轄區收購糧食的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二條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倉儲設施等信息。 第三條 糧食收購企業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備案地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變更備案信息。 第四條 糧食收購企業可以通過現場或電子政務服務平臺向收購地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齊全,縣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備案;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 第五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糧食收購企業提供與備案無關的材料。 第六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糧食收購備案時,不得收取費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七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四川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轄區內糧食收購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收購企業信用檔案,將糧食收購企業備案、定期報告等情況的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收購企業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有權向收購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升備案管理“一網通辦”能力,探索推進區域通辦,加強政務服務宣傳,創新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效能,持續提升為農為企服務水平。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糧食收購,是指向種糧農民、其他糧食生產者或者糧食經紀人、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批量購買糧食的活動。 |
追責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
監督電話 |
0839-4202138 |
旺蒼縣發展和改革局
行
政
權
力
責
任
清
單
2022年10月